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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早评最新评 富荣福锦混合A,富荣福锦混合C: 富荣福锦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 发布日期:2024-09-21 20:43 点击次数:89 富荣福锦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24 年第 3 号) 基金管理人:富荣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重要提示】 本基金根据2017年6月16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 会”) 《关于准予富荣福锦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的批复》 (证监许可[2017]931 号)进行募集。本基金于2018年3月16日正式生效。 本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 国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 价值、市场前景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 资者根据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享受基金收益,同时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本基金投 资中的风险包括:市场风险、管理风险、职业道德风险、流动性风险、合规性风 险、本基金特定投资策略带来的风险及其他风险等。本基金属于混合型基金,其 预期的风险和收益高于货币市场基金、债券基金,低于股票型基金,属于证券投 资基金中中高风险、中高预期收益的品种。 本基金可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发行人是非上市中小微企业,发行方式 为面向特定对象的私募发行。当基金所投资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之债务人出现违 约,或在交易过程中发生交收违约,或由于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信用质量降低导致 价格下降等,可能造成基金财产损失。中小企业私募债券较传统企业债的信用风 险及流动性风险更大,从而增加了本基金整体的债券投资风险。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存托凭证,若投资,可能面临存托凭证价格大幅波动 甚至出现较大亏损的风险,以及与存托凭证发行机制相关的风险。 本基金以1.00元发售面值募集基金份额,在市场波动等因素的影响下,基金 投资有可能出现亏损或基金份额净值低于初始面值。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认购(或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本招募说 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 投资风险。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 业绩并不构成新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 “买者自负”原则,在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 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本次招募说明书仅对“基金管理人”部分进行更新,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其他 内容截止日为2024年4月17日,有关财务数据截止日为2024年3月31日,净值表现 截止日为2024年3月31日,本报告中所列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目 录 第一部分 绪言 《富荣福锦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招募说明书”或 “本招募说明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 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运作办法》”)、 《证 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销售办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 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以下简称“《管理规定》”)以及《富荣福锦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富荣福锦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或“本基金”)是根据本 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 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 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 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 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第二部分 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明书》及其更新 要》及其更新 告》 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会第五次会议通过,并经 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 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布、同年 6 月 1 日实施 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9 年 7 月 26 日颁布、同年 9 月 1 日 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 修订 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 做出的修订 员会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 团体或其他组织 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 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人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 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 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有限公司或接受富荣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 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 日期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不得超过 3 个月 开放日 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 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 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 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笔费用从 C 类份额的基金财产中计提,属于基金的营运费用 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额分为不同的类别 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的基金份额,而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 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类别 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且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 基金份额类别 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 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 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 或交易的债券等 份额净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 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 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 网站)等媒介 事件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富荣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横沥镇汇通二街 2 号 3110 房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八卦四路 52 号安吉尔大厦 24 层 法定代表人:王亦伟 成立时间:2016 年 1 月 25 日 注册资本:2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联系人:罗艳 联系电话:(0755)8435 6637 股权结构: 股东名称 出资比例 广州科技金融创新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50% 深圳嘉年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45.1% 湖南省典勤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4.9% 二、主要成员情况 王亦伟先生,董事长,中山大学管理学院经济学学士。历任广州大学城投资 经营管理有限公司财务部部长,平安信托有限责任公司财富管理事业部区域管理 中心总监,广州市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计划发展部部长、投资发展部部长, 广州市城投投资有限公司总经理、党支部书记、董事、董事长,广州新中轴建设 有限公司财务总监、董事长、法人代表。现任广州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党 委书记、董事长、法定代表人,广州城恒城市更新投资有限公司董事长、法定代 表人,广州市城投投资有限公司董事,富荣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法定代表 人。 杨小舟先生,董事,大连理工大学硕士研究生。历任交通银行沈阳分行国际 部国际结算员、信贷科科长、中信银行沈阳皇姑支行副行长、广发银行南湖支行 行长、广发银行沈阳直属支行行长助理、副行长、行长兼党委书记、广发银行沈 阳分行行长兼党委书记、广发银行深圳分行行长兼党委书记、富荣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董事长。现任富荣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首席信息官。 赵宏伟先生,董事,对外经济贸易大学硕士。历任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证券 律师、当代北方(北京)投资有限公司总裁、黑龙江北美工业大麻科技有限公司 总裁,广州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风险管理部总经理、法务风控部总经理。 现任广州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管理部总经理,广州基金国际股权投资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党支部副书记、总经理,富荣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郭涛先生,董事,上海交通大学高级管理人员工商管理专业硕士。现任深圳 市亿尔德投资有限公司总经理、执行董事,微愿数智(深圳)健康科技有限公司 总经理、执行董事,深圳市盈投荣达科技有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深圳市嘉年 印务有限公司董事长,深圳市盈实发展有限公司董事长,深圳市盈致未来文创管 理有限公司董事长,深圳市益德置业有限公司总经理、董事,盈投控股有限公司 总经理、董事,深圳市铭嘉达信息咨询有限公司董事,深圳市理得文化发展有限 公司董事,乐百氏(广东)饮用水有限公司董事,深圳安吉尔饮水产业集团有限 公司董事,昊华化工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深圳嘉年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 事;深圳市盈投发展有限公司董事,绍兴安吉尔环境科技有限公司董事,深圳市 银珠塑料制品有限公司董事,深圳安吉尔服务营销有限公司董事,深圳市润丰不 动产运营服务有限公司董事,乐百氏(深圳)饮用水有限公司董事,深圳市安吉 尔饮水事业发展有限公司董事,绍兴安吉尔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深圳市 益景德实业有限公司董事,乐百氏(成都)饮用水有限公司董事,乐百氏(广东) 饮品有限公司董事,乐百氏(沈阳)饮品有限公司董事,津沪深生物医药科技有 限公司董事,深圳上合高金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监事,富荣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余关健先生,独立董事,西南财经大学工业经济硕士研究生。曾任中国银行 深圳分行信贷处处长、中国银行深圳分行风险管理处处长、深圳赛格、深圳特发 集团董事、邦信资产管理公司董事总经理、对外贸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总经理、大业信托有限责任公司董 事、沈阳公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申科滑动轴承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东银实 业(深圳)有限公司董事、金田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现任富荣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刘宝瑞先生,独立董事, 历任中国人民银行宝坻支行会计、中国农业银行 天津分行人力资源部副处长、中国农业银行天津分行国际业务部副总经理、总经 理,中国农业银行天津分行资金计划处处长、深圳发展银行总行行长助理、副行 长、党委委员,中国金融国际投资有限公司执行董事。现任深圳第一金融服务有 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湖南银行独立董事,天津银行监事,深圳和石资本管理 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总经理,深圳青石资本管理有限公司法定 代表人、执行董事、总经理,深圳泰和瑞银金融配套服务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执行事务合伙人、北京雍和瑞泰管理顾问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总经 理、财务负责人,深圳雍和瑞银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总经 理,富荣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张刚先生,独立董事,内蒙古大学民商法学硕士研究生。曾任内蒙古大学教 师、北京王玉梅律师事务所律师、北京建元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宁夏中银绒业股 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现任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富荣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独立董事。 基金管理人不设监事会,设监事两名,其中一名为职工监事。 冯晓霖女士,监事,硕士。曾任深圳市嘉霖置业集团有限公司法务,现任盈 投控股有限公司法务主管、富荣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 魏丽红女士,职工监事,大专。现任富荣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职工监事。 杨小舟先生,总经理、兼任首席信息官,大连理工大学硕士研究生。历任交 通银行沈阳分行国际部国际结算员、信贷科科长、中信银行沈阳皇姑支行副行长、 广发银行南湖支行行长、广发银行沈阳直属支行行长助理、副行长、行长兼党委 书记、广发银行沈阳分行行长兼党委书记、广发银行深圳分行行长兼党委书记、 富荣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现任富荣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首席 信息官。 史克新先生,副总经理,EMBA 硕士。历任珠海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君 安证券有限公司审计师,北大方正投资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兴安证券东莞营业部 总经理,深圳丽晶生物技术有限公司董事长,金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监事长、 审计部总经理,金元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金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经纪管 理总部总经理,金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总经理,金元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互联网创新专项办公室总经理等。现任富荣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任晓伟女士,督察长,新加坡南洋理工大学管理经济学硕士研究生,曾就职 于中国证监会内蒙古监管局、中国证监会深圳专员办、广州科技金融创新投资控 股有限公司,历任主任科员、副处级调研员、副处长、广州科技金融创新投资控 股有限公司助理总经理等职务。现任富荣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 李天翔先生,2017 年 7 月至 2019 年 4 月,就职于中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任周期行业研究员。2020 年 9 月加入富荣基金,历任富荣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 究部周期行业和医药行业研究员,现任富荣中证 5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经理(自 2022 年 8 月 18 日起任职)、富荣福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自 2023 年 3 月 8 日任职)、富荣福银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 2024 年 1 月 8 日起任职)、富荣福锦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 2024 年 6 月 历任基金经理:胡长虹(自 2018 年 3 月 16 日至 2018 年 11 月 26 日),邓 宇翔(自 2018 年 3 月 30 日至 2024 年 6 月 24 日) 杨小舟先生,投资决策委员会主任委员、公司总经理、兼任首席信息官。 史克新先生,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公司副总经理。 郎骋成先生,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研究部总经理、权益投资部总经理、基 金经理。 宋芳女士,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固定收益部总经理、基金经理。 孟飞先生,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固定收益部副总经理、基金经理。 李黄海先生,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基金经理。 李延峥先生,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投资决策委员会秘书、研究部总经理助 理、基金经理。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基金财产; 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 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对价,编制申购赎回清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 告义务;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 向他人泄露; 分配基金收益;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资料15年以上; 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 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现和分配; 通知基金托管人; 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法律行为; 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 基金募集期结束后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行 为的发生; 险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或者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 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基金合同行为的发生; 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 五、基金经理承诺 人谋取最大利益; 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 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六、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在有效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实现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最大化; (2)确保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行业规章和公司各项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 (3)建立符合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法人治理结构,形成科学合理的决策机 制、执行机制和监督机制; (4)将各种风险控制在合理的范围内,保障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全 面实施,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公司及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 (5)建立行之有效的风险控制系统,保障业务稳健运行,减轻或规避各种 风险对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干扰。 (1)全面性原则:风险控制制度应覆盖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和各级 人员,并渗透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经营环节; (2)审慎性原则:内部风险控制的核心是有效防范各种风险,公司组织体 系的构成、内部管理制度的建立都要以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为出发点; (3)独立性原则:公司风险控制的检查、评价部门应当独立于风险控制的 建立和执行部门;风险控制委员会、督察长和监察稽核部应保持高度的独立性和 权威性,负责对公司各部门风险控制工作进行评价和检查; (4)有效性原则:风险控制制度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的规章, 具有高度的权威性,成为所有员工严格遵守的行动指南;执行风险控制制度不能 存在任何例外,公司任何员工不得拥有超越制度或违反规章的权力; (5)适时性原则:内部风险控制应随着公司经营战略、经营方针、经营理 念等内部环境的变化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制度等外部环境的改变及时进行相 应的修改和完善; (1)风险控制制度体系 公司风险控制制度体系由三个不同层次的制度构成:第一个层次是公司章程、 内部控制大纲;第二个层次是基本管理制度;第三个层次是部门管理制度及各项 业务规则。 (2)风险控制组织体系 风险控制组织体系包括两个层次: 第一层次:公司董事会层面对公司经营管理过程中的各类风险进行预防和控 制的组织,主要是通过董事会下设的风险控制委员会和督察长来实现的。 ①风险控制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审议并批准公司内部风险控制制度;检查 公司内部风险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对公司出现的风险问题和存在的风险隐患进 行研究并提出处理意见;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对重大关联交易进行审 计;指导经理层所设立的风险管理委员会的工作;董事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②督察长履行的职责包括对基金运作、内部管理、制度执行及遵规守法情况 进行内部监察、稽核;就以上监察、稽核中发现的问题向公司经营管理层通报并 提出整改和处理意见;定期向风险管理委员会提交工作报告;发现公司的违规行 为,应立即向董事长和中国证监会报告。 第二层次:公司经营管理层包括风险控制委员会、监察稽核部及各职能部门 对经营风险的预防和控制。 ①风险管理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审议公司各业务部门提出的风险管理和控 制问题,决定公司相应的风险管理和控制政策;就公司经营和受托资产投资运作 中存在的风险及风险隐患,向公司相关部门提出整改要求;决定公司重大风险事 件的处理方案;总结、安排风险管理和控制工作,研究、评估新出现的风险因素; 评估新产品、新业务的合规风险、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等重大风险,确保公司各 项业务符合法律法规、监管要求、公司制度及受托资产合同的规定;审批基金投 资的关联方证券名单和关联交易;风险管理委员会认为其他需关注的事项。 ②监察稽核部的主要职责是在督察长的领导下,组织和协调公司内部控制制 度的编写、修订工作,确保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合规、完善;检查公司内部控制制 度和业务流程的执行情况,出具监察稽核报告;负责信息披露事务的管理;调查 基金及其他类型产品的异常投资和交易以及对违规行为的调查;负责公司的法律 事务、合规咨询、合规培训、离任审查等工作。 ③公司各职能部门的主要职责是对自身工作中潜在风险的自我检查和控制, 各业务部门作为公司风险控制的具体实施单位,应在公司各项基本管理制度的基 础上,根据具体情况制订本部门的业务管理规定、操作流程及内部控制规定并严 格执行。 (1)授权制度 公司的授权制度贯穿于整个公司业务。股东会、董事会、监事和经营管理层 必须充分履行各自的职权,健全公司逐级授权制度,确保公司各项规章制度的贯 彻执行;各项经营业务和管理程序必须遵从管理层制定的操作规程,经办人员的 每一项工作必须是在业务授权范围内进行;公司重大业务的授权必须采取书面形 式,授权书应当明确授权内容和时效;公司授权要适当,对已获授权的部门和人 员应建立有效的评价和反馈机制,对已不适用的授权应及时修改或取消授权。 (2)研究业务 研究工作应保持独立、客观,不受任何部门及个人的不正当影响;建立严密 的研究工作业务流程,形成科学、有效的研究方法;建立投资对象备选库制度, 研究部门根据投资产品的特征,在充分研究的基础上建立和维护备选库;建立研 究与投资的业务交流制度,保持畅通的交流渠道;建立研究报告质量评价体系, 不断提高研究水平。 (3)基金投资业务 基金投资应确立科学的投资理念,根据决策的风险防范原则和效率性原则制 定合理的决策程序;在进行投资时应有明确的投资授权制度,并应建立与所授权 限相应的约束制度和考核制度;建立严格的投资禁止和投资限制制度,保证基金 投资的合法合规性;建立投资风险评估与管理制度,将重点投资限制在一定的风 险权限额度内;对于投资结果建立科学的投资管理业绩评价体系。 (4)交易业务 实行集中交易制度,投资指令通过交易部完成;建立交易监测系统、预警系 统和交易反馈系统,完善相关的安全设施;交易部应对交易指令进行审核,建立 公平的交易分配制度,确保各基金利益的公平;交易记录应完善,并及时进行反 馈、核对和存档保管;建立科学的投资交易绩效评价体系。 (5)基金会计核算 根据法律法规及业务的要求建立会计制度,并根据风险控制点建立严密的会 计系统,对于不同基金、不同客户独立建账,独立核算;通过复核制度、凭证制 度、合理的估值方法和估值程序等会计措施真实、完整、及时地记载每一笔业务 并正确进行会计核算和业务核算;建立会计档案保管制度,确保档案真实完整。 (6)信息披露 建立了完善的信息披露制度,保证公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设立 了信息披露负责人,并建立了相应的程序进行信息的收集、组织、审核和发布, 加强对信息的审查核对,使所公布的信息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加强对信息披露 的检查和评价,对存在的问题及时提出改进方法。 (7)监察稽核 公司设立督察长。督察长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报中国证监会或其指定的机 构备案,并向董事会负责。督察长依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职责,可 以列席公司任何相关会议,调阅公司任何相关制度、文件;要求被督察部门对所 提出的问题提供有关材料和做出口头或书面说明;行使中国证监会赋予的其他报 告权和监督权。 公司设立监察稽核部,开展监察稽核工作,并保证监察稽核部的独立性和权 威性。公司明确了监察稽核部及内部各岗位的具体职责,配备了充足的人员,严 格制订了监察稽核工作的专业任职条件、操作程序和组织纪律;监察稽核部强化 内部检查制度,通过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确保公司各项 经营管理活动的有效运行;公司董事会和经营管理层充分重视和支持监察稽核工 作,对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追究相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1)建立内控结构,完善内控制度:公司建立、健全了内控结构,高管人 员具有明确的内控分工,确保各项业务活动有恰当的组织和授权,确保监察活动 的独立进行,并得到高管人员的支持。 (2)建立相互分离、相互制衡的内控机制:建立、健全了各项制度,做到 基金经理、投资经理分开,研究、决策分开,基金交易集中,形成不同部门、不 同岗位之间的制衡机制,从制度上减少和防范风险。 (3)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建立、健全了岗位责任制,使每个员工都明 确自己的任务、职责,并及时将各自工作领域中的风险隐患上报,以防范和减少 风险。 (4)建立风险分类、识别、评估、报告、提示程序:建立了风险管理委员 会,使用适合的程序,确认和评估与公司运作有关的风险;建立了自下而上的风 险报告程序,对风险隐患进行层层汇报,使各个层次的人员及时掌握风险状况, 从而以最快速度做出决策。 (5)建立有效的内部监控系统:建立了足够、有效的内部监控系统,如计 算机预警系统、投资监控系统,能对可能出现的各种风险进行全面和实时的监控。 (6)使用数量化的风险管理手段:采取数量化、技术化的风险控制手段, 建立数量化的风险管理模型,用以提示市场风险,以便公司及时采取有效的措施, 对风险进行分散、控制和规避,尽可能地减少损失。 (7)提供足够的培训:制定了完整的培训计划,为所有员工提供足够和适 当的培训,使员工明确其职责所在,控制风险。 场环境的变化及公司的发展不断完善合规控制。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名称: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5047 号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 5023 号平安金融中心 B 座 26 楼 法定代表人:谢永林 成立日期:1987 年 12 月 22 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19,405,918,198 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08]1037 号 联系人:刘华栋 联系电话:0755-22166388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是一家总部设在深圳的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深圳 证券交易所简称:平安银行,证券代码 000001)。其前身是深圳发展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于 2012 年 6 月吸收合并原平安银行并于同年 7 月更名为平安银行。中 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合计持有平安银行 58%的股份,为 平安银行的控股股东。截至 2023 年 12 月末,平安银行有 109 家分行(含香港分 行),共 1,201 家营业机构。 净利润 464.55 亿元(同比增长 2.1%)、资产总额 55,871.16 亿元(较上年末增 长 5.0%)、吸收存款本金余额 34,072.95 亿元(较上年末增长 2.9%)、发放贷款 和垫款总额 34,075.09 亿元(较上年末增长 2.4%)。 平安银行总行设资产托管部,下设客群拓展室、营销推动室、估值核算室、 资金清算室、企划与综合服务室、数字平台室、督察合规室、基金服务室 8 个处 室,目前部门人员为 75 人,为客户提供专业化的托管服务。证券投资基金托管 业务相关员工配置齐全且从业经验丰富,托管部核心管理层具备银行管理、证券 或托管业务十年以上从业经验。 务。截至 2023 年 12 月末,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托管证券投资基金净值规模合 计 7,088 亿,平安银行已托管 284 只证券投资基金,覆盖了股票型、债券型、混 合型、货币型、指数型、FOF 等多种类型的基金,满足了不同客户多元化的投资 理财需求。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说明 作为基金托管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 法规、行业监管要求,自觉形成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理念和经营风格;确 保基金财产的安全完整,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保护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体系的有效性;防范和化解经营 风险,确保业务的安全、稳健运行,促进经营目标的实现。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设有总行独立一级部门资产托管部,是全行资产托管 业务的管理和运营部门,专门配备了专职内部监察稽核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部 控制和风险管理工作,具有独立行使监督稽核工作的职权和能力。 资产托管部具备系统、完善的制度控制体系,建立了管理制度、控制制度、 岗位职责、业务操作流程,可以保证托管业务的规范操作和顺利进行;取得基金 从业资格的人员符合监管要求;业务管理严格实行复核、审核、检查制度,授权 工作实行集中控制,业务印章按规程保管、存放、使用,账户资料严格保管,制 约机制严格有效;业务操作区专门设置,封闭管理,实施音像监控;业务信息由 专职信息披露人负责,防止泄密;业务实现自动化操作,防止人为事故的发生, 技术系统完整、独立。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依照《基金法》及其配套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监督所托管基金的投资运 作。利用行业普遍使用的“资产托管业务系统——监控子系统”,严格按照现行 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的投资比例、投资范围、投 资组合等情况进行监督,并定期编写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报告,报送中国证监会。 在日常为基金投资运作所提供的基金清算和核算服务环节中,对基金管理人发送 的投资指令、基金管理人对各基金费用的提取与开支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1)每工作日按时通过监控子系统,对各基金投资运作比例控制指标进行 例行监控,发现投资比例超标等异常情况,向基金管理人发出书面通知,与基金 管理人进行情况核实,督促其纠正,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2)收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后,对涉及各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对象 及交易对手等内容进行合法合规性监督。 (3)根据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情况,定期编写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报告,对各 基金投资运作的合法合规性、投资独立性和风格显著性等方面进行评价,报送中 国证监会。 (4)通过技术或非技术手段发现基金涉嫌违规交易,电话或书面要求管理 人进行解释或举证,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注册地址: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横沥镇汇通二街 2 号 3110 房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八卦四路 52 号安吉尔大厦 24 层 法定代表人:王亦伟 电话:0755-84356629 传真:0755-83230902 客服电话:4006855600 网址:www.furamc.com.cn 序号 代销机构名称 代销机构信息 司 部城 10 栋楼 客户服务电话:95357 网址: www.18.cn 司 太平金融大厦 1503 室 客服电话:400-820-5369 公司网址:www.jiyufund.com.cn 场 A 座 17 楼 1704 室 客户服务电话:400-684-0500 网址:www.ifastps.com.cn 司 时代广场 10、11、12、14 层 客服电话:400-700-9665 公司网址:www.ehowbuy.com 公司 号楼 4 层 1-7-2 客服电话:95118 公司网址:https://kenterui.jd.com/ 司 裙房 2 层 222 单元 客服电话:400-618-0707 公司网址:www.hongdianfund.com 司 心 26 号院 2 号楼 17 层 客服电话:010-59422766 公司网址:www.qianjing.com 限公司 西路 969 号 3 幢 5 层 599 室 客服电话:95188 公司网址: www.fund123.cn 公司 厦 903 室 客户服务电话:952555 网址:www.5ifund.com 公司 1088 号 7 层 客服电话:4008219031 公司网址:www.lufunds.com 司 客服电话:400-118-1188 公司网址: https://www.66liantai.com/ 司 富大厦 客服电话:95021 公司网址: fund.eastmoney.com 司 国际广场北塔 33 楼、8 楼 客服电话:020-89629066 公司网址:www.yingmi.cn 司 嘴金融服务广场二期 11 层 客服电话:400-820-2899 公司网站: www.erichfund.com 限公司 人寿大厦 32 楼 客户服务电话:021-50206003 网址: www.msftec.com/ 司 环球财讯中心 D 座 401 客服电话:400-055-5728 公司网址: www.hcjijin.com 询有限公司 康路 136 号深圳新一代产业园 2 栋 3401 客服电话:010-83275199 公司网址:http://www.new-rand.cn/ 售有限公司 号楼冠捷大厦 11 层 1105 客户服务电话:400-673-7010 网址:http://www.jianfortune.com/ 层 802 客户服务电话:010-64068617 网址:https://fdsure.com/ 司 诺德大厦 2 层 202 室 客户服务电话:4000-899-100 网址: http://www.yibaijin.com/ 限公司 楼 客户服务电话:4006-788-887 网址:众禄基金网 www.zlfund.cn 基金买卖网 www.jjmmw.com 司 楼 15 层 1501 室 客户服务电话:400-159-9288 网址:http://danjuanapp.com/ 司 号楼 18 层 03 单元 客户服务电话:021-50810673 网址: www.wacaijijin.com 司 财富中心 客户服务电话:400-821-5399 网址:www.noah-fund.com 限公司 厦 客户服务电话:4006433389 网址:www.vstonewealth.com 限公司 贸西街 18 号前海香缤大厦 1105 号-B016 客户服务电话:400-128-6800 网址:www.caiho.cn 司 汇大厦 1206 客户服务电话:400-004-8821 网址:www.taixincf.com 司 江国际金融广场 53 楼 客户服务电话:400-032-5885 网址:www.leadfund.com.cn 司 客户服务电话:95177 网址:www.snjijin.com 司 室 客户服务电话:400-699-7719 网址:www.xiquefund.com 司 东风南路东康宁街北 6 号楼 5 楼 503 客户服务电话:4000-555-671 网址:https://www.hgccpb.com/ 询有限公司 大厦 4 层 401 客户服务电话:4008-909-998 网址:www.jnlc.com 限公司 47 号 客户服务电话:025-66046166 网址:www.huilinbd.com 路 707 号 1105 室 客户服务电话:4000808208 网址:www.licaimofang.cn 售有限公司 局大厦 24F 客户服务电话:4006099200 网址:http://www.yixinfund.com/ 限公司 件园二期(西扩)N-1、N-2 地块新浪总部科研楼 5 层 客户服务电话:010-62675369 网址:www.xincai.com 运通星财富广场 1 号楼 B 座 13、14 层 客户服务电话:952303 网址:www.huaruisales.com 客户服务电话:400-003-5811 网址:www.caizidao.com.cn/ 公司 西区 4 号楼 1 层 103 室 客服电话:95055 网站:www.duxiaoman.com 售有限公司 科技大厦 10 层 客户服务电话:400-101-9301 网址:www.tonghuafund.com 司 号万得大厦 11 楼 客户服务电话:400-799-1888 网址:www.520fund.com.cn 司 1101 室 客户服务电话:400-080-3388 网址:www.puyifund.com 限公司 讯滨海大厦 15 楼 客服电话:4000-890-555 公司网站:www.txfund.com 阳国际金融中心二期商务区第 C4 栋 30 层 客服电话:400-839-1818 公司网站:www.hyzhfund.com 司 中心 B 座 21、29 层 客户服务电话:400-8180-888 公司网站:https://www.zzfund.com 限公司 济日报社 A 座综合楼 712 室 客服电话:010-66154828 公司网站:https://www.5irich.com/ 客服电话:400-920-0022 公司网站:www.licaike.com 司 大道 1196 号世纪汇广场二座 16 层 客服电话:400-168-1235 公司网站:www.luxxfund.com 客户服务电话:95519 网址:www.e-chinalife.com 司 融广场 16 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外大街乙 12 号院 1 号昆泰国际大厦 12 层 客户服务电话:95510 网址:fund.sinosig.com 中心大厦 17 楼 客户服务电话:95372 网址:www.jyzq.cn 售有限责任公司 号 A 栋 201 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400-666-7388 公司网站:www.ppwfund.com 客服电话:400-021-8850 公司网站:www.harvestwm.cn 司 华银行大厦 7 楼 客服电话:021-68889082 公司网站:www.pytz.cn 司 客户服务电话:400-803-2733 网址:www.ajwm.com.cn 公司 由世纪广场 1 号楼 客服电话:021-20219988 公司网站:https://www.gw.com.cn/ 限公司 大厦 B 座 8 层 客服电话:400-817-5666 公司网站:https://www.amcfortune.com/ 限公司 江中心 1 号楼 1203 室 客服电话:400-6767-523 公司网站:www.zhongzhengfund.com 限公司 昱大厦 6 层 客服电话:400-100-2666 公司网站:https://www.zocaifu.com/ 金融中心 B 座第 22-25 层 客户服务电话:95511-8 网址:stock.pingan.com 司 号 客户服务电话:95521 网址:www.gtja.com 信金融大厦 客户服务电话:95517 网址:www.essence.com.cn 客户服务电话:956019 网站:www.csco.com.cn 道 7888 号东海国际中心一期 A 栋 2301A 客户服务电话:95323 网址:www.cfsc.com.cn 大厦南塔楼 10-19 层 客户服务电话:95514 网址:www.cgws.com 客户服务电话:4001840028 网址:www.wkzq.com.cn 客户服务电话:95525 网址:www.ebscn.com 号 客户服务电话:95318 网址:www.hazq.com 客户服务电话:95574 网址:www.nbcb.com.cn 司 客户服务电话: 4008888108 网址:www.csc108.com 中心 19、22、23 层 客户服务电话:95564 网址:www.ykzq.com 客户服务电话:95565 网址:www.cmschina.com 字楼 101 室 客户服务电话:956066 网址:www.bhzq.com 路 1777 号海信南方大厦 21 层、22 层 客户服务电话:95329 网址:www.zszq.com 厦 9-11 层) 客户服务电话:956039 网址:www.cnpsec.com 代广场(二期)北座 客户服务电话:95548 网址:www.citics.com 公司 客户服务电话:95548 网址:sd.citics.com 司 位:自编 01 号)1001 室(部位:自编 01 号) 客户服务电话:95548 网址:www.gzs.com.cn (二期)北座 13 层 1301-1305 室,14 层 客户服务电话:4009908826 网址:www.citicsf.com 层 客户服务电话:95322 网址:www.wlzq.cn 客户服务电话:95305 网址:www.jzsec.com 客户服务电话:95553 网址:www.htsec.com 室 客户服务电话:956011 网址:www.huajinsc.cn 号 2、3、4 层 客户服务电话:400-820-9898 网址:www.cnhbstock.com 客户服务电话:95511-3-8 网址:bank.pingan.com 客户服务电话:956007 网址:www.jhzq.com.cn 客户服务电话:95310 网址:www.gjzq.com.cn 客户服务电话:95584 网址:www.hx168.com.cn 二、登记机构 名称:富荣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横沥镇汇通二街 2 号 3110 房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八卦四路 52 号安吉尔大厦 24 层 法定代表人:王亦伟 联系人:黄文飞 电话: 0755-84356604 传真: 0755-83230787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负责人:俞卫锋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经办律师:陆奇、安冬 联系人: 陆奇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中国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 16 层 办公地址:中国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 16 层 法定代表人:毛鞍宁 电话:+86 10 58153000 传真:+86 10 85188298 签字注册会计师:吴翠蓉 高鹤 联系人:吴翠蓉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 关规定募集本基金,并于2017年6月16日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7]931号文准 予注册募集。本基金于2017年12月15日起通过各销售机构向社会公开募集,截至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以及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基金份额发售 公告的有关规定,本基金募集结果符合有关条件,本基金管理人于 2018 年 3 月 正式生效。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本基金管理人正式开始管理本基金。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 披露;连续 6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 10 个工作日内向中 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持续运作、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 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 6 个月内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 在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在管理人网 站公示。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 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若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销售机构开通电话、传真或网上等交易方式,投资 人可以通过上述方式进行申购与赎回,具体办法由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销售机 构另行公告。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 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 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 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 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本基金已于 2018 年 3 月 20 日开始办理申购、赎回业务。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 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该类别基 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某一类别基 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顺序赎回; 处理规则等在遵守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前提下,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 定为准。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 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 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在规定时间前全额 交付申购款项,申购成立;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7 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 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 或赎回申请日(T 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 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 T+2 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销 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 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 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 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业务办理时间 进行调整,并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申购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0 元。投资人申购 C 类基金份额,首次最低申 购金额为人民币 1.00 元,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0 元。各销售机 构在不低于上述规定的前提下,可根据自己的情况调整首次最低申购金额和追加 单笔最低申购金额限制,具体以销售机构公布的为准。 金份额余额为 1 份,若某笔赎回导致单个交易账户的某一类别基金份额余额少 于 1 份时,该类份额余额部分基金份额必须一同赎回。 具体规定见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 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 份额等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 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六、申购费用、赎回费用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C 类基金份额申购均采用金额申购方式,申购费率如 下表。投资者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申购,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 A 类基金份额 申购金额(M) 申购费率 M<100 万元 1.50% M≥1000 万元 1000 元/笔 C 类基金份额 申购费率为零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申购基金份额的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资产,用于基 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各项费用。 本基金的 A 类基金份额、C 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按基金份额持有期限递减, 费率如下: 持有基金份额期限(Y) A 类份额赎回费率 C 类份额赎回费率 Y<7 日 1.50% 1.50% Y≥6 个月 0 0 (注:一月为 30 日)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 金份额时收取。 就 A 类基金份额,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30 日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全额计入 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不少于 30 日但少于 3 个月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总额 的 75%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不少于 3 个月但少于 6 个月的投资人收取的 赎回费总额的 50%计入基金财产;就 C 类基金份额,收取的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 财产。上述未纳入基金财产的赎回费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 上公告。 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 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的申 购、赎回费率。 七、A 类基金份额与 C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1)当申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申购份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 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 (2)当申购费用为固定金额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申购费用=固定费用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 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 上述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 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某投资者投资 50,000 元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且该申购申请被全 额确认,对应的申购费率为 1.5%,假定申购当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0500 元, 则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50,000/(1+1.5%)=49,261.08 元 申购费用=50,000-49,261.08=738.92 元 申购份额=49,261.08/1.0500=46,915.31 份 即投资者投资 50,000 元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假定申购当日 A 类基金 份额净值为 1.0500 元,可得到 46,915.31 份 A 类基金份额。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T 日 C 类基金份额净值 上述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 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某投资者投资 5,000,000 元申购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且该申购申请 被全额确认,假定申购当日 C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2300 元,则可得到的申购份 额为: 申购份额=5,000,000/1.2500=4,000,000.00 份 即投资者投资 5,000,000 元申购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假定申购当日 C 类 基金份额净值为 1.2500 元,可得到 4,000,000.00 份 C 类基金份额。 赎回总额=赎回份额×T 日该类别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额×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总额-赎回费用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 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 1:某投资者赎回 10,000 份 A 类基金份额且持有时间为 3 个月,赎回费 率为 0.5%,假设赎回申请当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是 1.0680 元,则可得到的赎回 金额为: 赎回总额 = 10,000 ×1.0680= 10,680.00 元 赎回费用 = 10,680.00 ×0.5% = 53.40 元 赎回金额 = 10,680.00 - 53.40 = 10,626.60 元 即:投资者赎回 10,000 份 A 类基金份额且持有时间为 3 个月,假设赎回申 请当日 A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是 1.0680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例 2:某投资人赎回本基金 10,000 份 C 类基金份额,持有时间为 20 日,对 应的赎回费率为 0.5%,假设赎回当日 C 类基金份额净值是 1.0680 元,则其可得 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金额=10,000×1.0680=10,680 元 赎回费用=10,680×0.5%=53.40 元 净赎回金额=10,680-53.40=10,626.60 元 即:投资人赎回本基金 10,000 份 C 类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为 20 日,假设赎 回当日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净值是 1.0680 元,则其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 类基金份额净值和两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本基金两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 留到小数点后 4 位,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 产承担。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内公告。遇特殊情 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八、申购与赎回的登记业务 者登记权益并办理登记手续,投资者自 T+2 日(含该日)后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 份额。 者办理扣除权益的登记手续。 整,但不得实质影响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 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九、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及处理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基金资产净值。 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发生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导致基金销售系统、基金注册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 50%,或者变相规避 50%集中度的情形时。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申购赎回申请的措 施。 发生上述第 1、2、3、5、6、8、9 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 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 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 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十、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处理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 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基金资产净值。 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基金管理人暂停基金估值并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 请的措施。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拒绝接受或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赎回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 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 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现上 述第 4 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 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十一、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 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 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 赎回。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 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 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 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 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 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若进行上述延期办理,对于单个基金份额 持有人当日赎回申请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50%以上的部分,将自动进行延 期办理。对于其余当日非自动延期办理的赎回申请,有权按单个账户非自动延期 办理的赎回申请量占非自动延期办理的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 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 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 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某一类别的基金份额净值 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 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暂停赎回:连续 2 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 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 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 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 理方法,并在 2 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二、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有关规定,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不再 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十三、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 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 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四、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 通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 构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记。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将提前 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 务。 十五、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 形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 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 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 承;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 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 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 须提供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 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六、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 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七、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 另行规定。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 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 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八、基金份额的冻结、解冻与质押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 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 参与收益分配。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如相关法律法规允许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或其他基金业 务,基金管理人将制定和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 第九部分 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通过对多种投资策略的有机结合,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基础上,力求取 得超越基金业绩比较基准的收益。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主要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 市的股票(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存托凭 证,债券(含国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央行票据、中期票据、短期融资 券、超短期融资券、政府支持机构债、地方政府债、公开发行的次级债、可转换 债券、可交换债券、中小企业私募债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债券或票据)、 货币市场工具(含同业存单等)、资产支持证券、衍生品(包括权证、股指期货、 股票期权、国债期货等)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 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 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 50%-95%;每个交易日日终 在扣除股指期货、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保证金以后,本基金保留的现金或到期 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 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权证投资占基金资产净值的 0-3%。 如果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 行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三、投资策略 (一)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将通过跟踪考量通常的宏观经济变量(包括GDP增长率、CPI走势、M2 的绝对水平和增长率、利率水平与走势等)以及各项国家政策(包括财政、税收、 货币、汇率政策等),并结合美林时钟等科学严谨的资产配置模型,动态评估不 同资产大类在不同时期的投资价值及其风险收益特征,追求股票、债券和货币等 大类资产的灵活配置和稳健收益。 (二)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债券投资将采取久期策略、收益率曲线策略、骑乘策略、息差策略、 个券选择策略、信用策略、中小企业私募债投资策略、可转债投资策略等积极投 资策略,灵活地调整组合的券种搭配,精选个券,力争实现投资组合的保值增值。 久期管理是债券投资的重要考量因素,本基金将采用以“目标久期”为中心、 自上而下的组合久期管理策略。 收益率曲线的形状变化是判断市场整体走向的一个重要依据,本基金将据此 调整组合长、中、短期债券的搭配,并进行动态调整。 本基金将采用基于收益率曲线分析对债券组合进行适时调整的骑乘策略, 以达到增强组合的持有期收益的目的。 本基金将采用息差策略,以达到更好地利用杠杆放大债券投资的收益的目的。 本基金将根据单个债券到期收益率相对于市场收益率曲线的偏离程度,结合 信用等级、流动性、选择权条款、税赋特点等因素,确定其投资价值,选择定价 合理或价值被低估的债券进行投资。 本基金通过主动承担适度的信用风险来获取信用溢价,根据内、外部信用评 级结果,结合对类似债券信用利差的分析以及对未来信用利差走势的判断,选择 信用利差被高估、未来信用利差可能下降的信用债进行投资。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是在中国境内以非公开方式发行和转让,约定在一定期限 还本付息的公司债券。由于其非公开性及条款可协商性,普遍具有较高收益。 本 基金将深入研究发行人资信及公司运营情况,合理合规合格地进行中小企业私募 债券投资。本基金在投资过程中密切监控债券信用等级或发行人信用等级变化情 况,尽力规避风险,并获取超额收益。 可转债兼具权益类证券与固定收益类证券的特性,本基金一方面将对发债主 体的信用基本面进行深入挖掘以明确该可转债的债底保护,防范信用风险,另一 方面,还会进一步分析公司的盈利和成长能力以确定可转债中长期的上涨空间。 本基金将借鉴信用债的基本面研究,从行业基本面、公司的行业地位、竞争优势、 财务稳健性、盈利能力、治理结构等方面进行考察,精选财务稳健、信用违约风 险小的可转债进行投资。 (三)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通过自上而下及自下而上相结合的方法挖掘优质的上市公司构建投 资组合:自上而下地分析行业的增长前景、行业结构、商业模式、竞争要素等分 析把握其投资机会;自下而上地评判企业的产品、核心竞争力、管理层、治理结 构等;并结合企业基本面和估值水平进行综合的研判,力争实现组合的保值增值。 本基金将自上而下地进行行业遴选,重点关注行业增长前景、行业利润前景 和行业成功要素。对行业增长前景,主要分析行业的外部发展环境、行业的生命 周期以及行业波动与经济周期的关系等;对行业利润前景,主要分析行业结构, 特别是业内竞争的方式、业内竞争的激烈程度、以及业内厂商的谈判能力等。基 于对行业结构的分析形成对业内竞争的关键成功要素的判断,为预测企业经营环 境的变化建立起扎实的基础。 本基金主要从两方面进行自下而上的个股选择:一方面是竞争力分析,通过 对公司竞争策略和核心竞争力的分析,选择具有可持续竞争优势的上市公司或未 来具有广阔成长空间的公司。就公司竞争策略,基于行业分析的结果判断策略的 有效性、策略的实施支持和策略的执行成果;就核心竞争力,分析公司的现有核 心竞争力,并判断公司能否利用现有的资源、能力和定位取得可持续竞争优势。 另一方面是管理层分析,在国内监管体系落后、公司治理结构不完善的基础 上,上市公司的命运对管理团队的依赖度大大增加。本基金将着重考察公司的管 理层以及管理制度。 本基金在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的基础上,结合估值分析,力争实现组合的保 值增值。通过对估值方法的选择和估值倍数的比较,选择股价相对低估的股票。 就估值方法而言,基于行业的特点确定对股价最有影响力的关键估值方法(包括 PE、PEG、PB、PS、EV/EBITDA等);就估值倍数而言,通过业内比较、历史比较 和增长性分析,确定具有上升基础的股价水平。 (四)金融衍生品投资策略 权证为本基金辅助性投资工具,投资原则为有利于基金资产增值、控制下跌 风险。本基金在权证投资方面将以价值分析为基础,在采用数量化模型分析其合 理定价的基础上,立足于无风险套利,力求稳健的投资收益。 本基金将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以套期保值为目的,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 本着谨慎原则,参与股指期货的投资,以管理投资组合的系统性风险,改善组合 的风险收益特性。 本基金按照风险管理的原则,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以套期保值为目的, 选择流动性好、交易活跃的股票期权合约进行投资。本基金基于证券市场的判断, 结合期权定价模型,选择估值合理的股票期权合约。 本基金投资股票期权,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审慎原则,建立期权交易决策部门 或小组,授权特定的管理人员负责期权的投资审批事项,以防范期权投资的风险。 本基金投资国债期货,将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以套期保值为目的,充分考 虑国债期货的流动性和风险收益特征,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适度参与国债期货 投资。 未来,根据市场情况,基金可相应调整和更新相关投资策略,并在招募说明 书更新中公告。 (五)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综合运用战略资产配置和战术资产配置进行资产支持证券的投资 组合管理,并根据信用风险、利率风险和流动性风险变化积极调整投资策略,严 格遵守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在保证本金安全和基金资产流动性的基础上 获得稳定收益。 (六)存托凭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依照基金投资目标和股票投资策略,基于对 基础证券投资价值的深入研究和判断,通过定性分析和定量分析相结合的方式, 精选出具有比较优势的存托凭证。 未来随着证券市场投资工具的发展和丰富,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 下,本基金可相应调整和更新相关投资策略。 四、投资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50%–95%; (2)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 后,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 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 券的 10%;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7)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 产净值的 0.5%; (8)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9)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11)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2)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4)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40%,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 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5)本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140%; (16)本基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市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 的 10%;基金投资于中小企业私募债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7)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国债期货交易,需遵守下列规定: 金资产净值的 10%; 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 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 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 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规定; 金资产净值的 15%; 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 30%; 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18)本基金参与股票期权交易,需遵守下列投资比例限制: 净值的 10%; 的,应持有合约行权所需的全额现金或交易所规则认可的可冲抵期权保证金的现 金等价物; 约面值按照行权价乘以合约乘数计算; (19)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 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 可流通股票的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 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20)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15%;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 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 资产的投资; (21)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 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 保持一致; (22)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与境 内上市交易的股票合并计算; (23)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第(2)、(12)、(20)、(21)项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上市公 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 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 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 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 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 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 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 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 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 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 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五、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中证全债指数收益率×30%+沪深300指数收益率 ×70% 中证全债指数的选样债券的信用类别覆盖全面,期限构成宽泛,适于做基金 债券资产的业绩比较基准。沪深300指数选样科学客观,行业代表性好,流动性 高,抗操纵性强,是目前市场上较有影响力的股票投资业绩比较基准。基于本基 金的投资范围和投资比例限制,选用上述业绩比较基准能够忠实反映本基金的风 险收益特征。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 比较基准推出,或者是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时,基金 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变更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并 及时公告,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属于混合型基金,其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高于货币市场基金、债券基 金,低于股票型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中高风险、中高预期收益的品种。 七、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和债权人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八、基金投资组合报告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的法律责 任。 基金托管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已复核了本报告中 的财务指标、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 2024年3月31日,本报告中所列财务数据未经 审计。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 其中:股票 163,335,693.01 80.76 其中:债券 - - 资产支持证券 -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 - -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 金合计 (1)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境内股票投资组合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 A 农、林、牧、渔业 - - B 采矿业 21,677,097.72 10.73 C 制造业 110,047,293.15 54.48 电力、热力、燃气及 D 2,523,646.98 1.25 水生产和供应业 E 建筑业 - - F 批发和零售业 12,627.29 0.01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 G 12,933.63 0.01 政业 H 住宿和餐饮业 - -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 I 2,195,488.70 1.09 息技术服务业 J 金融业 9,797,615.56 4.85 K 房地产业 8,708,400.00 4.31 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1,499,553.42 0.74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 M 312,336.32 0.15 业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 N 306,857.04 0.15 施管理业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 O - - 他服务业 P 教育 - - Q 卫生和社会工作 6,241,843.20 3.09 R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 - S 综合 - - 合计 163,335,693.01 80.87 (2)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港股通投资股票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港股通股票。 细 占基金资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元) 产净值比 例(%)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投资股指期货。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投资国债期货。 (1)本基金本报告期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本报告期没有出现 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的情形,也没有出现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 责、处罚的情形。 (2)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没有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 (3)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4)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的可转换债券。 (5)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不存在流通受限股票。 (6)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由于四舍五入原因,分项之和与合计可能有尾差。 九、基金净值表现 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 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 书。 富荣福锦混合A 业绩比 份额净 份额净 业绩比较 较基准 值增长 阶段 值增长 基准收益 收益率 ①-③ ②-④ 率标准 率① 率③ 标准差 差② ④ 自基金合同生效起至今 77.57% 1.19% 1.54% 0.86% 76.03% 0.33% 富荣福锦混合C 业绩比 份额净 份额净 业绩比较 较基准 值增长 阶段 值增长 基准收益 收益率 ①-③ ②-④ 率标准 率① 率③ 标准差 差② ④ 自基金合同生效起至今 74.70% 1.19% 1.54% 0.86% 73.16% 0.33% 注: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中证全债指数收益率×30%+沪深300指数收 益率×70%。 基准收益率变动的比较 第十部分 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 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账 户、期货账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 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基 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 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 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 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 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 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 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第十一部分 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 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存托凭证、股指期货合约、国债期货合约、股票期权合 约、权证、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方法 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 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 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 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1)对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固定收益品种,选取第三方估 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2)对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可转换 债券收盘价中所含债券应收利息后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 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 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 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 价,确定公允价格; (3)对在交易所市场挂牌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 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对在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 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1)银行间市场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种,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 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2)对银行间市场未上市,且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固定收益 品种,按成本估值。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 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 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 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 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值。 估值当日无结算价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 易日结算价估值。 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估值程序 日该类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国 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两类基金份额净值,经基金托管 人复核,并按规定公告。 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 将两类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 理人对外公布。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 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4位以内(含第4位)发生估值错误 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 售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 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 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 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 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 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 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 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 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 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 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 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 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 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 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 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 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 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 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 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 公告。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者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果行业 另有通行做法,双方当事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进行协 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营业时;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 致的;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两类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 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两类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 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按约定予以公 布。 八、特殊情况的处理 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据错误等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 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 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收益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 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 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行收益分配,具体分配方案以公告为准,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可不进 行收益分配; 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 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额收取销售服务费将导致在可供分配利润上有所不同;本基金同一类别的每份基 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与基金托 管人协商一致后调整基金收益分配原则和支付方式,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 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依据相关规 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间 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 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 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 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第十三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6%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 法如下: H=E×0.6%÷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 金托管人双方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按照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式于次月 前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 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15%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H=E×0.1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 金托管人双方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按照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式于次月 前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 期顺延。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 为0.1%。 本基金销售服务费将专门用于本基金的销售与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销售服 务费计提的计算公式如下: H=E×0.1%÷当年天数 H为C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为C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 与基金托管人双方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按照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式于 次月前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 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4-10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 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基金财产的损失; 目。 四、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 行。 基金财产投资的相关税收,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基金管理人或者其他扣 缴义务人按照国家有关税收征收的规定代扣代缴。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年度按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2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披露; 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 计。 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 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律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及时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 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介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 称“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 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字;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 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 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 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 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 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 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 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明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 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指定 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 资料概要。 三日前,将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招募说明书提示性公告和基金合同提示性公 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将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 要、《基金合同》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登 载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托管人应当同时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 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 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媒介上登载《基金 合同》生效公告。 (四)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 当至少每周在指定网站披露一次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 的次日,通过其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 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披露半年 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 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 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库资料。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 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 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 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 中期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 告,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 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20%的情 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利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 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 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 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在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并 登载在指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 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务所; 事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人变更; 负责人发生变动; 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 12 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 之三十; 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 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 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情形除外; 生变更; 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 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 权益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 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 (九)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 行清算并作出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 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十一)投资股指期货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季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基金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 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股指期货交易情况,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 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股指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 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十二)投资国债期货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季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基金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 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国债期货交易情况,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 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国债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 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十三)投资股票期权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信息披露文件中披露参与股票期权交易的有关情况, 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估值方法等,并充分揭示股票 期权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 (十四)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后2个交易日内,在中国证监 会指定媒介披露所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名称、数量、期限、收益率等信息。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 募说明书等文件中披露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情况。 (十五)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报及中期中披露其持有的 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 产支持证券明细。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 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 大小排序的前10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十六)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 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 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对价、基 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 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披露本基金信息。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 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 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 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着眼于为投资 者决策提供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 金正常投资操作的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符合中 国证监会及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前述自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 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 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10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 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公司住所、基金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复制。 第十六部分 风险揭示 一、投资于本基金的主要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受到各种因素的影响,导致基金收益水平变化而产生风险,主 要包括: (1)政策风险。因国家宏观政策(如货币政策、财政政策、行业政策、地 区发展政策等)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随着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也 呈周期性变化。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债券,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3)利率风险。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 (4)通货膨胀风险。如果发生通货膨胀,基金投资于证券所获得的收益可 能会被通货膨胀抵消,从而影响基金资产的保值增值。 (5)再投资风险。再投资风险反映了利率下降对固定收益证券利息收入再 投资收益的影响,这与利率上升所带来的价格风险(即利率风险)互为消长。 信用风险主要指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信用证券发行主体信用状况恶化,导 致信用评级下降甚至到期不能履行合约进行兑付的风险,另外,信用风险也包括 证券交易对手因违约而产生的证券交割风险。 流动性风险是指因证券市场交易量不足,导致证券不能迅速、低成本地变现 的风险。流动性风险还包括基金出现巨额赎回,致使没有足够的现金应付赎回支 付所引致的风险。 (1)拟投资市场、行业及资产的流动性风险评估 本基金的投资市场主要为证券交易所、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等流动性较好的 规范型交易场所,主要投资对象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 行上市的股票、债券和货币市场工具等),同时本基金基于分散投资的原则在行 业和个券方面未有高集中度的特征,综合评估在正常市场环境下本基金的流动性 风险适中。 (2)巨额赎回情形下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 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或 巨额赎回份额占比情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同时,如本基金单个基金 份额持有人在单个开放日申请赎回基金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一定比例以上的,基 金管理人有权对其采取延期办理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措施。 (3)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对投资者的潜在影响 在市场大幅波动、流动性枯竭等极端情况下发生无法应对投资者巨额赎回的 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将以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为前提,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及基金 合同的规定,谨慎选取延期办理巨额赎回申请、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延缓支付赎 回款项、收取短期赎回费等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作为辅助措施。对于各类流动性 风险管理工具的使用,基金管理人将依照严格审批、审慎决策的原则,及时有效 地对风险进行监测和评估,使用前经过内部审批程序并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 在实际运用各类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时,投资者的赎回申请、赎回款项支付等可 能受到相应影响,基金管理人将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进行操作, 全面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操作风险是指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为因素造成操作 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等引致的风险,例如,越权违规交易、会计部门欺诈、交易 错误、IT 系统故障等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研究水平、投资管理水平直接影响基 金收益水平,如果基金管理人对经济形势和证券市场判断不准确、获取的信息不 充分、投资操作出现失误等,都会影响基金的收益水平。 合规风险指基金管理或运作过程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违反 《基金合同》有关规定的风险。 二、投资于本基金的特有风险 到经济周期、市场环境或管理人能力等因素的影响,导致基金的大类资产配置比 例偏离最优化水平,给基金投资组合的绩效带来风险。同时,本基金在股票投资 方面采取自下而上的方法,以深入的基本面研究为基础,精选成长与价值特性突 出的上市公司股票,这种对股票的评估具有一定的主观性,将在个股投资决策中 给基金带来一定的不确定性,因而存在个股选择风险。 金融衍生品是一种金融合约,其价值取决于一种或多种基础资产或指数,其 评价主要源自于对挂钩资产的价格与价格波动的预期。投资于衍生品需承受市场 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操作风险和法律风险等。由于衍生品通常具有杠 杆效应,价格波动比标的工具更为剧烈,有时候比投资标的资产要承担更高的风 险。并且由于衍生品定价相当复杂,不适当的估值有可能使基金资产面临损失风 险。 股指期货、国债期货采用保证金交易制度,由于保证金交易具有杠杆性,当 出现不利行情时,股价、指数微小的变动就可能会使投资者权益遭受较大损失。 股指期货、国债期货采用每日无负债结算制度,如果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内补足保 证金,按规定将被强制平仓,可能给投资带来重大损失。 基金所投资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之债务人出现违约,或在交易过程中发生交 收违约,或由于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信用质量降低导致价格下降,可能造成基金财 产损失。此外,受市场规模及交易活跃程度的影响,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可能无法 在同一价格水平上进行较大数量的买入或卖出,存在一定的流动性风险,从而对 基金收益造成影响。 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资产支持证券(ABS)或资产支持票据(ABN)是 一种债券性质的金融工具,其向投资者支付的本息来自于基础资产池产生的现金 流或剩余权益。与股票和一般债券不同,资产支持证券不是对某一经营实体的利 益要求权,而是对基础资产池所产生的现金流和剩余权益的要求权,是一种以资 产信用为支持的证券,所面临的风险主要包括交易结构风险、各种原因导致的基 础资产池现金流与对应证券现金流不匹配产生的信用风险、市场交易不活跃导致 的流动性风险等。 本基金可投资于股票期权,投资股票期权主要存在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 保证金风险、信用风险、操作风险等风险,极端情况下会给投资组合带来较大损 失。 基金资产可投资于存托凭证,会面临与创新企业、境外发行人、中国存托凭 证发行机制以及交易机制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包括但不限于创新企业业务持 续能力和盈利能力等经营风险,存托凭证持有人与境外基础证券发行人的股东在 法律地位、享有权利等方面存在差异可能引发的风险;存托协议自动约束存托凭 证持有人的风险;存托凭证持有人在分红派息、行使表决权等方面的特殊安排可 能引发的风险;存托凭证退市的风险;因多地上市造成存托凭证价格差异以及受 境外市场影响交易价格大幅波动的风险;存托凭证持有人权益被摊薄的风险;已 在境外上市的基础证券发行人,在持续信息披露监管方面与境内可能存在差异的 风险;境内外法律制度、监管环境差异可能导致的其他风险等本基金可投资存托 凭证,基金净值可能受到存托凭证的境外基础证券价格波动影响,存托凭证的境 外基础证券的相关风险可能直接或间接成为本基金的风险。 三、其他风险 在开放式基金的各种交易行为或者后台运作中,可能因为技术系统的故障或 者差错而影响交易的正常进行或者导致投资者的利益受到影响。这种技术风险可 能来自基金管理公司、登记机构、销售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 等。 由于法律法规方面的原因,某些市场行为受到限制或合同不能正常执行,导 致基金资产的损失。 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将会严重影响证券市场的运行,可 能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金融市场危机、行业竞争、代理商违约、托管行违约等 超出基金管理人自身直接控制能力之外的风险,可能导致基金或者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受损。 第十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经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并自决议生效后两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金托管人承接的;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 基金清算。 管人、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 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 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具有证券、期 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第十八部分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一)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 并管理基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 准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 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 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 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 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 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 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4)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期货经纪商 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5)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 购、赎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等业务规则; (16)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 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 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 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 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对价,编制申购赎回清单;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 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 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 密,不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 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 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 且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 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 价、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 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 法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 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 其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 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 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 保管基金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 准的其他费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 金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 的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 户,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 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 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 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期货账户等投资所需账 户,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 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 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 额申购、赎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 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 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 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 上; (12)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 和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 和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 会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 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 义务,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 受,基金投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 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 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 件。 同一类别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与 C 类 基金份额由于基金份额净值的不同,基金收益分配的金额以及参与清算后的剩 余基金财产分配的数量将可能有所不同。 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 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 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 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 代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 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日常机构。 (一)召开事由 (1)终止《基金合同》,但《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报酬标准或调高销售服务费率;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 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持有人大会: (1)调低销售服务费费率;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且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或变更收 费方式、增加、减少或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对基金份额分类办法及规则进 行调整、推出新业务或新服务;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 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 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金管理人召集;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 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 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 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 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 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 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 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 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 联系方式和联系人、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 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 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 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 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监 管机构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代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 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 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 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 料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 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 一);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 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应不少 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形式或大会公告载明的其他方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 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或大会公告载明的其他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 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 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 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 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 一);若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基金份额持有人所 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 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 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 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以上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 代表出具表决意见;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 人出具表决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表决意 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 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 符。 用其他非书面方式授权其代理人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具体方式由会议召 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非现场方式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和 通讯方式开会的程序进行。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 修改、决定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 合并、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 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 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 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 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 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选举产生一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 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 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 人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后 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 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 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除《基金合同》另有约 定外,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 同》、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 交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 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 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 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七)计票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 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 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 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 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 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 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 疑,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 行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 新清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 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 金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 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拒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 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决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 表决条件等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修改导致相 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 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以及基金财产清算方式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经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 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行,并自决议生效后两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内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 进行基金清算。 管人、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 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 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四、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 争议,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华南国际经济贸 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深圳市, 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 责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人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人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 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第十九部分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 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或简称“管理人”) 名称:富荣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横沥镇汇通二街 2 号 3110 房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八卦四路 52 号安吉尔大厦 24 层 法定代表人:王亦伟 成立日期:2016 年 1 月 25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5】3118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2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永续经营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以及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它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深南东路 5047 号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深南东路 5047 号 法定代表人:谢永林 成立时间:1987 年 12 月 22 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伍拾壹亿贰仟叁百叁拾伍万零肆佰壹拾陆元整 存续期间:永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08]1037 号 经营范围:办理人民币存、贷、结算、汇兑业务;人民币票据承兑和贴现各 项信托业务;经监管机构批准发行或买卖人民币有价证券;发行金融债券;代理 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外汇存款、汇款;境内境外借 款;从事同业拆借;外汇借款;外汇担保;在境内境外发行或代理发行外币有价 证券;买卖或代客买卖外汇及外币有价证券、自营外汇买卖;贸易、非贸易结算; 办理国内结算;国际结算;外币票据的承兑和贴现;外汇贷款;资信调查、咨询、 见证业务;保险兼业代理业务;代理收付款项;黄金进口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 及担保;提供保管箱服务;外币兑换;结汇、售汇;信用卡业务;经有关监管机 构批准或允许的其他业务。 二、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 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基金合同明确约定基金投资风格或证券选择标准的,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 托管人要求的格式提供投资品种池和交易对手库,以便基金托管人运用相关技术 系统,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准的约定进行监督,对 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主要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 上市的股票(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存托 凭证,债券(含国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央行票据、中期票据、短期 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政府支持机构债、地方政府债、公开发行的次级债、 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中小企业私募债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债 券或票据)、货币市场工具(含同业存单等)、资产支持证券、衍生品(包括权 证、股指期货、股票期权、国债期货等)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 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 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 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 50%-95%;每个交易日日 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保证金以后,本基金保留的现金或到 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 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权证投资占基金资产净值的 0-3%。 (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 融资比例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50%–95%; (2)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 后,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 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 券的 10%;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7)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 产净值的 0.5%; (8)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9)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11)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2)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4)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40%,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 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5)本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140%; (16)本基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市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 的 10%;基金投资于中小企业私募债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7)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国债期货交易,需遵守下列规定: 金资产净值的 10%; 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 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 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 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规定; 金资产净值的 15%; 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 30%; 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18)本基金参与股票期权交易,需遵守下列投资比例限制: 净值的 10%; 的,应持有合约行权所需的全额现金或交易所规则认可的可冲抵期权保证金的现 金等价物; 约面值按照行权价乘以合约乘数计算; (19)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 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 可流通股票的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 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20)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15%;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 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 资产的投资; (21)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 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 保持一致; (22)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与境 内上市交易的股票合并计算; (23)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第(2)、(12)、(20)、(21)项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上市公 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 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 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 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 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三)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本托管协 议第十五条第九款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基金托管人通过事后监督方式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 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 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 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 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 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从事关联交易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事 先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名 单及有关关联方发行的证券名单。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有责任确保关联交易 名单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并负责及时将更新后的名单发送给对方。 (四)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 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 标准的、经慎重选择的、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基金管理 人应严格按照交易对手名单的范围在银行间债券市场选择交易对手。基金托管人 监督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易。基金 管理人可以每半年对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更新,新名单确定前已与 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如基金 管理人根据市场情况需要临时调整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的,应向基金托 管人说明理由,并在与交易对手发生交易前 3 个工作日内与基金托管人协商解 决。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 交易,并承担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造成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则根据银行间债券市 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如基金托管人事后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 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进行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五)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 管理人选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 基金投资银行定期存款的,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 的约定,确定符合条件的所有存款银行的名单,并及时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基金 托管人应据以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进行监督。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应符合如下规定: 银行存款业务账目及核算的真实、准确。 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双方在相关协议签署、账户开设与管理、投资指令传达与执 行、资金划拨、账目核对、到期兑付、文件保管以及存款证实书的开立、传递、 保管等流程中的权利、义务和职责,以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合法权益。 相关协议、账户资料、投资指令、存款证实书等有关文件,切实履行托管职责。 《运作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账户管理、利率管理、支付结算等 的各项规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在选择存款银行时有违反有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在 10 个工作日内纠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 10 个工作日 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 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在 10 个工作日内纠正或 拒绝结算,若基金管理人拒不执行造成基金财产的损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 责任。 (六)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 流通受限证券进行监督。 受限证券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行股票、公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 券,不包括由于发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已发行未上市证券、 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 风险控制等规章制度。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基金的投资风格和流动性的需要合理 安排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比例,并在相关制度中明确具体比例,避免基金出现流 动性风险。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基金管理人还应提供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 上述资料应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额度和投资比例控制情 况。 上述规章制度须经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上述规章制度经董事会通过之后, 基金管理人应至少于首次投资流通受限证券之前两个工作日将上述资料书面发 至基金托管人,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 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有关流通受限证券的信息,具体应当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文件 (如有):拟发行证券主体的中国证监会批准文件、拟发行数量、定价依据、锁 定期、基金拟认购的数量、价格、总成本、总成本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已持 有流通受限证券市值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划款账号、划款金额、划款时间文 件等。基金管理人应保证上述信息的真实、完整。 签订风险控制补充协议。协议应包括基金托管人对于基金管理人是否遵守相关制 度、流动型风险处置预案以及相关投资额度和比例的情况进行监督等内容。 会指定媒介披露所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名称、数量、总成本、账面价值,以及 总成本和账面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锁定期等信息。 制制度、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情况进行监督,并审核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有关书面 信息。基金托管人认为上述资料可能导致基金出现风险的,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 在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就该风险的消除或防范措施进行补充书面说明,并保留查 看基金管理人风险管理部门就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出具的风险评估报告等备 查资料的权利。否则,基金托管人有权拒绝执行有关指令。因拒绝执行该指令造 成基金财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并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无法达成一致,应及时上报中国证监会请求解决。 (七)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 净值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 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 督和核查。 (八)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 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应及时以电话提醒或书面提示等方 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基金管理人收到书 面通知后应在两个工作日内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就基 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 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 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 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九)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 本托管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 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或 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 本托管协议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 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十)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十一)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 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托管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 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一)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 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期货账户 等投资所需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根 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二)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 账管理、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 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 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说 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 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应积 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 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三)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 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 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投资所需账户; 整与独立; 基金财产,如有特殊情况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 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基金托 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基 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财产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 责任; 基金财产。 (二)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立并管理。 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 《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基金管理人应 将属于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开立的基金托管专户,同时在规定时 间内,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 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 2 名或 2 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规定办理退款等事宜。 (三)基金托管专户的开立和管理 的银行存款。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支付赎回金额、 支付基金收益、收取申购款,均需通过基金托管专户进行。基金管理人授权基金 托管人办理托管专户的开立、销户、变更工作,本基金托管账户无需预留印鉴, 具体按基金托管人要求办理。 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 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构的其他有关规定。 (四)基金证券账户和结算备付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为基金开立基金托管人与本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 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的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开立结算备付金账户,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一级法人清算工作,基金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结算 备付金、交收价差资金等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涉及相关账户的开立、使用的,若无相关规定,则基金 托管人比照上述关于账户开立、使用的规定执行。 (五)银行间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负责以本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国银行 间同业拆借市场的交易资格,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负责以本基金的 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和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开设 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托管账户,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的结算。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代表基金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基金 管理人保管协议正本,基金托管人保存协议副本。 (六)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在本托管协议签订日之后,本基金被允许从事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 同》约定的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时,如果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和使用,由基 金管理人协助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开立 有关账户。该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 的保管库,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保管凭证由基金托 管人持有。实物证券等有价凭证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 办理。基金托管人对由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证券不承担保管责任。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签署,由基金管理人负责。由基金管理人代表 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保管。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 合同,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 基金管理人应在重大合同签署后及时将重大合同传真给基金托管人,并在 30 个 工作日内将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为基金合同终止后 15 年。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估值和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与完成的时间及程序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金额。 该类基金份额净值是指该类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该类基金份额总数,各类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 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两类基金份额净值,经基金托管 人复核,按规定公告。 基金管理人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后,将两类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 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二)基金会计核算 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独立地设置、记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若当日核对不符, 暂时无法查找到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 人的账册为准。 (1)财务报表的编制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编制,基金托管人复核。 (2)报表复核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财务报表后,进行独立的复核。核 对不符时,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共同查出原因,进行调整,直至双方数据完全 一致。 (3)财务报表的编制与复核时间安排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月结束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月度报表的编制;在每个季 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基金季度报告的编制;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 个月内完成基金中期报告的编制;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完成基金年度报告 的编制。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 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完成报表编制,将有关报表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 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 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国家有关规定为准。 基金管理人应留足充分的时间,便于基金托管人复核相关报表及报告。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至少应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管,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管方式可以采用电子或文 档的形式,保存期不少于 15 年。如不能妥善保管,则按相关法规承担责任。 基金托管人因编制基金定期报告等合理原因要求基金管理人提供相关资料 时,基金管理人应将有关资料送交基金托管人,不得无故拒绝或延误提供,并保 证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七、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协议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双方当事人应通过协商、调解解决,协商、 调解不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华南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 裁地点为深圳市,按照华南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 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各自继续 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不含港澳台立法)管辖。 八、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其 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托管协议终止出现的情形 权;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处理基金财产的清算。 第二十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服务,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有权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电话人工咨询服务 投资者可以通过拨打基金管理人客服热线转人工坐席,进行基金业务的相关 咨询,人工坐席服务时间为每周一至周五上午 9:00-11:30,下午 13:00-17:00 (法定节假日及因此导致的证券交易所休市日除外)。针对非人工服务时间内的 电话留言,基金管理人将设有专员进行及时回复。 (二)自助查询服务 投资者可通过基金管理人呼叫中心自动语音系统、基金管理人网上账户查询 系统进行账户余额、交易情况、基金净值等信息查询。 (三)邮件咨询服务 投资者可通过电子邮件的形式向基金管理人提出疑问,针对投资者的问题, 基金管理人将设有专员进行及时回复。 (四)免费信息订阅服务 为了给投资者带来良好的服务体验,基金管理人除了交易确认短信外,提供 免费信息订阅服务。投资人可以通过拨打基金管理人客服热线提交信息定制申请, 在申请获基金管理人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将通过手机短信、电子邮件等方式为客 户发送所定制的信息。可定制的信息包括:月度电子对账单、持有基金周末净值 等信息。基金管理人将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和实际情况,适时调整发送的定制信息 内容。 (五)客户投诉受理服务 投资人可以通过客服热线、书信、电子邮件等渠道,对基金管理人和销售机 构所提供的服务进行投诉。基金管理人承诺在 20 个工作日之内对基金投资人的 投诉做出回复。 (六)基金管理人联系方式 基金管理人网址: www.furamc.com.cn 电子信箱:service@furamc.com.cn 客服热线:4006855600 客户服务部门地址:深圳市福田区八卦四路 52 号安吉尔大厦 24 层,富荣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客户服务部门(收) 邮编:518038 (七)如本招募说明书存在任何您/贵机构无法理解的内容,请通过上述联 系方式联系基金管理人。请确保投资前,您/贵机构已经全面理解了本招募说明 书。 第二十一部分 其他应披露事项 序号 公告事项 披露日期 度报告提示性公告 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及产品资料概要的提示性 公告 职务的公告 公告 度报告提示性公告 告提示性公告 慧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为销售机构、开通基金定期定 额投资业务和基金转换业务并参加申购及定期定额 投资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为销售机构、开通基金定期 定额投资业务和基金转换业务并参加申购及定期定 额投资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度报告提示性公告 达广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为销售机构、开通基金定期 定额投资业务和基金转换业务并参加申购及定期定 额投资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子假冒本公司名义从事诈骗活动的公告 子假冒本公司名义从事诈骗活动的公告 股份有限公司为销售机构、开通基金定期定额投资 业务和基金转换业务并参加申购及定期定额投资申 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公告 度报告提示性公告 股份有限公司为销售机构、开通基金定期定额投资 业务和基金转换业务并参加申购及定期定额投资申 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份信息资料的公告 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为销售机构、开通基金定期 定额投资业务和基金转换业务并参加申购及定期定 额投资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告提示性公告 第二十二部分 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公司住所、基金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 制;投资人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制件或复印件。对投 资人按此种方式所获得的文件及其复印件,基金管理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 的内容完全一致。 投资人还可以直接登录基金管理人的网站(www.furamc.com.cn)查阅和下载 招募说明书。 第二十三部分 备查文件 以下备查文件存放在基金管理人的办公场所,在办公时间可供免费查阅。 (一)中国证监会准予富荣福锦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的文件 (二)《富荣福锦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三)《富荣福锦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四)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五)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六)关于申请募集注册富荣福锦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法律意见书 (七)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查阅方式:投资者可在营业时间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复印件。 富荣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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